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發布 多個條款涉及房產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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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GoGoal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正式公布GoGoal,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

GoGoal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以及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另一方可以要求補償。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

孫軍工: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司法解釋還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父母都出資的,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夫妻共有。孫軍工說:

孫軍工: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依據司法解釋,一方瞞著另一方將共有房產出賣,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要求收回,法院將不予支持。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

杜萬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司法解釋,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房產變更登記之前,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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