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ormula,healthology,cgmp-王琳:公款私遊不應止於“交錢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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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網絡反腐”又添一位“受害者”。據《新快報》報道,深圳市龍崗區司法局局長何旅華率團公費旅遊,被人在網上發文舉報,稱何旅華公款豪華旅遊時,全程入住五星酒店。當地紀檢部門隨即介入調查,21日下午,龍崗區有關部門向公眾通報,何旅華借考察之名變相旅遊的問題基本屬實,已經責令區司法局參與這次旅遊的全體人員退回違規旅遊費用,上交財政,何旅華作書面檢討。 公款私遊,何旅華不是第一人,也很難說是最後一人。中央三令五申,仍有地方陽奉陰違,與這種行為的曝光多具偶然性頗有關聯。包括公款私遊在內的公款私用,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又很難引起應有重視。能夠引發公眾關注的,畢竟是少數。而且,因信息不對稱,普通公眾要想發現公款私遊的貓膩,難度系數頗大。 業已發生的個案,多半沿襲著這樣的規律:先有“深喉”曝料,再有大眾圍觀,媒體跟進報道後,上下聯動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相關部門再介入調查。這一切,往往肇始於“深喉”曝料,終結於輿情消散。 而“深喉”們卻未必總能靠得住。之所以曝料,或因為私下鬥爭,或因為利益受損,總之是內部矛盾外部化。聰明的人,自然懂得用 “收益均沾”來平息內部紛爭。一旦這種強大的收益結構穩固化,“深喉”們也就偃旗息鼓瞭。 對普通公眾來說,是什麼原因引發瞭“深喉”曝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瞭圍觀的機會就不放過當局中人公開交待自已的公款私用難以期待,民眾也隻好逮住一個是一個。這就是“圍觀”的現實背景。 也有一些公務員對公款私遊不以為然。不少在他們看來“十分正常”的事情,用法律或常識的尺子一量,就成瞭不小的問題。比如這假借名目、欺騙組織,以公務考察為由行私人旅遊之實,在某些單位儼然已成公開的福利。比照《刑法》第382條,我們卻很難將這種行為排除出“貪污罪”的范圍。 這一法條寫的是:“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公務員身份符合此罪的主體;動用公款私遊,當然利用瞭“職務上的便利”;假借名目套取公款並消費之,也滿足瞭“侵吞”和“騙取”的客觀要件;在主觀上,享用公款私遊的人當然是故意有誰聽說過“過失公款私遊”的例證? 雖然如此,對那些因“旅遊式考察”偶然被逮住的公務員,一般處理也就到“補交旅遊費用”為止瞭。深圳這一個案的進步在於,當地有關部門的公開通報在責令當事人補交款項之後,還留瞭一句,“對這一事件,目前我們正依法依規按程序作進一步處理,處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這倒是給瞭民眾一些期待。至於“進一步”的結果會不會“大事化小,小事化瞭”,還有待時間來證實。 就說這“交錢免責”,也是件大可質疑的事情。被發現瞭就退錢瞭事,真退還是假退,民眾又難以監督。這實在難稱“處罰”。再說瞭,一個小偷一朝失手被抓,能不能把當次得手的贓物退還,就免於法律懲罰?如果退贓免責對小偷是荒唐的,為何適用於公款私遊的公務員就那麼冠冕堂皇? 幾年前,我跟幾位法學大傢有過一次討論,主題就是公款私遊的刑責問題。不少學者認為,“公費旅遊、公款吃喝的現象太普遍瞭”,若適用貪污罪不太合適。應當說,這種“法不責眾”的辯護詞並不高明,總不能說某地偷盜詐騙發案率高,就認為這些行為都不是違法瞭。即使以內部視角看,“法不究公款私遊”也會使那些謹慎而守法的公務員感到失望與不平。揚惡抑善,絕不應成為司法的價值追求。 (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Tags: 香港醫學抗衰老中心, iformula, healthology, cgmp, clear brilliant, paul kam, dr edwin lau, 李智生醫生, 周明華博士, 陳德芳博士, iform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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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05 Tue 20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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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公款私遊不應止於“交錢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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