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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ormula,healthology,cgmp-追究同飲者責任須有法可依


  近日,濟南交警查處瞭一名涉嫌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現場檢測李某體內的酒精含量高達176毫克,遠遠超過瞭醉駕標準,李某被刑事拘留。而根據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新規,與酒駕駕駛人一同飲酒者一並追責,因此同車的女子王某也受到處罰。(2月12日《廣州日報》)

  從清理上說,明知司機將要酒駕仍與其同飲,且不規勸阻止其駕車,同飲者對酒駕確實有責任。然而我認為,這個責任隻屬於道義層面的,而不存在法律責任,至少是行政執法者無權追究。至於說一旦發生事故,同飲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屬於當事人私權利范疇的問題,司法上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不論行政執法還是司法層面,目前來看,幹預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濟南交警支隊負責人稱,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一起飲酒的,沒有履行勸阻義務,公安機關將一律依法進行詢問,並通過技術手段甄別其是否也存在酒駕行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責任。而筆者認為,依法進行詢問的“依法”講得很有道理,可以,所依合法、哪條哪款?事實上目前不存在這樣的法律條款,那麼所謂“依法進行詢問”就是一種人治行為。公安機關即便將公民帶走詢問,也是要依法進行,無法可依的強制性詢問本身便是執法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同飲者如果被查出也存在酒駕行為,當然也要依法追究責任,然而執法調查程序的啟動,也應有法可依,不能僅憑主觀懷疑就對公民隨意調查,更不能做有罪推定。如果隻因為同飲或同車,就將公民帶走調查,程序正義首先就存在瑕疵。

  依法,有法可依,是執法的底限,這個底限不能因為動機的正義或任何目的而可以突破,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法治原則。以人治手段實現的正義,貌似師出有名,或在某些問題上能夠達到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效果,但它對法治原則的破壞而產生的負面效應與非正義隱患,對法制、社會和公共利益同樣是一種傷害。不論法制社會,不論法治原則,都不該同意以非正義手段換取正義的結果,也就是所謂的法律的歸法律,道義的歸道義。

  我們認識到瞭酒駕的同飲者的危害與責任問題;調查追究同飲者的法律責任也確有必要。那麼我們首先需要完成的任務就應該是立法,給執法和保護公共利益提供合法的前提條件,而不是超越法律的“執法”。

  我認為,與其超越性執法,執法部門不如提請立法部門完善相關法律,或建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相關部門在即將召開的兩會上提出相關提案,努力促成依法追究酒駕同飲者的制度出臺。(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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